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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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民同生医院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57.02元的20%,即351.40元; 二、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5485.78元(39261元÷365天×51天)的20%,即1097.16元; 三、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900元(9天×100元/天)的20%,即180元; 四、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50元的20%,即5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监护人王朋承担200元,由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