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新民同生医院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57.02元的20%,即351.40元;

二、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5485.78元(39261元÷365天×51天)的20%,即1097.16元;

三、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900元(9天×100元/天)的20%,即180元;

四、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50元的20%,即5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监护人王朋承担200元,由被告新民市胡台学校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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