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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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1822711.3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海天公司债务在欠付工程款71978元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海天公司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4元,由被告海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