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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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成都伟腾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汶川县汶祥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 成都上锦南府医院 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金657403.54元,其中向原告***支付558252.17元(已含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933元),向被告汶川县汶祥物流有限公司支付99151.37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6350.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0元,由原告***负担654.5元,被告***、成都伟腾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汶川县汶祥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33元;上述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经加入上述判决第一项赔偿金中,上述被告无须再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