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4033.3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到2020年3月20日的借款利息518.12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4033.3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三、驳回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1元,申请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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