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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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 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4827.2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9566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以10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以82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96元,由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负担3270元,由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10元,由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负担5671元,由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