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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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9663.25元、利息3160955.8元及其他费用53333元,共计13193952.05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7.8%计算); 二、驳回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68元,减半收取48434元,由河北天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300元,由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48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