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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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76674.17元并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元,鉴定费7795.6元,合计12553.6元,由原告负担4394元,被告***负担5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保险公司从其应返还被告***的垫付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原告),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1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