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港联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3105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港联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文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汉忠、刘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住***。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驰,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朋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港联置业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基奎

人民陪审员刘振书

人民陪审员张爱金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琦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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