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港联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3105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港联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文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汉忠、刘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住***。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驰,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朋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港联置业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基奎 人民陪审员刘振书 人民陪审员张爱金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琦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