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哈密丰远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新22民终229号民事判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

二、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搅拌机租赁费、占用费合计20300元;

三、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二款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和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邮寄送达费1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由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和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5元,***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6
发布日期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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