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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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透支本金17734.72元以及截止到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2241.1元、违约金2880.8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上述透支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