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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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04,146.25元,利息715.11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4月17日,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3元,保全费2,54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