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626.43元及截止至2018年11月7日的利息、罚息25776.75元,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以本金122626.43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的1.5倍罚息利率给付原告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与被告***的共有财产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承担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7.83元,保全费1582.6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