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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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百泰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爱鸿酒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爱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6591167.92元; 二、如被告沈阳爱鸿酒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项还款义务,则由被告***、***、***各偿还原告被告沈阳爱鸿酒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六分之一,即1098527.98元;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沈阳爱鸿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沈阳爱鸿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爱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