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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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21,143.9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9,598.6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至2019年4月24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2,4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83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