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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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71418.6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5227.69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10月22日,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04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