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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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96,723.41元、利息6,876.09元、罚息8,584.39元、复利1,302.83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有权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辽A×××××、发动机号为0774812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BV3M6108CMA05558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