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款项1128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违约金:以11284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担661元,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