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武汉同城配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0102.48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6920.74元(已支付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武汉同城配送有限公司和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2497元,由原告***负担904元,被告***负担1593元。重新鉴定费用1420元,由被告***、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各负担710元(根据重新鉴定费用垫付情况,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垫付的重新鉴定费用420元,返还被告保险公司多垫付的重新鉴定费用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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