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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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江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上诉人南昌市江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对上诉人南昌市江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撤销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上诉人南昌市江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审被告***负担701元,被上诉人***负担70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