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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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警安实业有限公司鹿鸣轩餐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警察学院280527.87元; 二、被告江西警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警察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由被告江西警安实业有限公司鹿鸣轩餐饮分公司、江西警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