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嘉农饲料有限公司
河南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8.7‰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2.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嘉农饲料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河南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嘉农饲料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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