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货款597239.51元;并支付原告该货款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773元,由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