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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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润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河北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被告***、河北润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7年6月3日的贷款本金142万元、利息41179.99元、罚息4639.68元以及自2017年6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在民生银行质押的银行账户(62×××29)内存款284000元及相应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北润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