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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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利益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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