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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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252.73元,并赔偿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代偿款9534.32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算,代偿款9538.69元自2018年6月25日起算,代偿款9533.58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算,代偿款8646.14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利息损失及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款项中的代偿款37252.73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被告***对其中的431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