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0635号 原告: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良,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蓓。 原告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合肥凌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铭延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杨晗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