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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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罚息分别以每笔贷款截至2019年5月7日止的剩余本金为基数,复利分别以每笔贷款实际拖欠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且三项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此款中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借款利息6130.99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2324.5元,保全费1636元,合计3960.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垫付,被告***应将该款随本判决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