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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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183,835元,浴巾费240元,复印费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2元和后续治疗费12,000元;

二、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3,234元,护理费16,440元,营养费9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787元(含案件受理费6347元,鉴定费2440元),由***负担2300元,由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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