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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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183,835元,浴巾费240元,复印费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2元和后续治疗费12,000元; 二、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3,234元,护理费16,440元,营养费9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787元(含案件受理费6347元,鉴定费2440元),由***负担2300元,由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