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123617.59元及利息(以 212361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9元,减半收取计11914.5元,由被告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