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43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利息按本金19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利息按本金18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15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