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43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利息按本金19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利息按本金18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15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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