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84138.90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02471.37元及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