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市天峰机械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报告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报告

(2019)冀0902执975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卢咏梅申请沧州市天峰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咏梅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1月6日本院受理后,由王翔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卢咏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沧州市天峰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延年,董事长。

三、执行情况

当事人经过协商,就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被执行人积极变卖名下所有财产,将变卖款汇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账户(以欠上述六位申请执行人欠款数额为限)用以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欠款,包含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本金、利息及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的延迟履行金。如变卖后未将欠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延年自愿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协议期限自股东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履行完毕,如股东决议未通过,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四、处理意见及理由

本案执行员认为,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

承办人王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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