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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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沧州市天峰机械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报告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报告 (2019)冀0902执975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卢咏梅申请沧州市天峰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咏梅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1月6日本院受理后,由王翔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卢咏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沧州市天峰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延年,董事长。 三、执行情况 当事人经过协商,就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被执行人积极变卖名下所有财产,将变卖款汇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账户(以欠上述六位申请执行人欠款数额为限)用以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欠款,包含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本金、利息及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的延迟履行金。如变卖后未将欠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延年自愿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协议期限自股东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履行完毕,如股东决议未通过,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四、处理意见及理由 本案执行员认为,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 承办人王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