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3民初2818号之一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KQ1XN。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10月8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小敏 人民陪审员张露 人民陪审员文金梅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廖伟杰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