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广州柏菲音乐制作有限公司
广州蔓地唱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每案赔偿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元,共计27500元(含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每案受理费50元,共计550元,由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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