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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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 福建华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华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损失7269.7美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上列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华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73元,由原告负担3815元,两被告负担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