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月1日解除,被告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景岳路6号B1幢三楼1-11室的房屋;

二、被告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租金自2018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按24864元/月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物止,按49728元/月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3117.12元及违约金(以13117.1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物业管理费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10360元/月标准计算;违约金以每月实际欠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五、被告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5355元;

六、驳回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86元,被告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4元(被告中硅融德(中山)无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1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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