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芦淞区***甜品店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鲸”及“琉璃鲸”美术作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等; 二、被告芦淞区***甜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芦淞区***甜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