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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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租金269100元给韶关市曲江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 四、韶关市曲江区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韶关市曲江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62元,由韶关市曲江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72.4元,由***及韶关市曲江区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89.6元。韶关市曲江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862元,由一审法院退回3089.6元,***及韶关市曲江区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一审法院交纳308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韶关市曲江区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03元,由韶关市曲江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55元。***与韶关市曲江区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本院退回1655元,韶关市曲江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