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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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被告南京双阳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款130000元,赔偿原告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045259.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售车款1万元,并支付审计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84元,由原告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88元,由被告***负担18496元,被告双阳公司连带负担其中的18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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