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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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展珀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4元,减半收取5737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9257元,由原告南京展珀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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