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南阳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187.90元,并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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