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南阳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187.90元,并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