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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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三、变更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洋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高支模、模板补偿费用4,765,527.3元及利息(以4,765,527.3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上诉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洋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高支模、模板补偿费用4,765,527.3元及利息(以4,765,527.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洋泾建筑工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80.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3,326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洋泾建筑工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0.2元,由上诉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1,209.2元,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洋泾建筑工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