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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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金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款人民币527678元。 二、被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金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7.0元,减半收取计4,788.5元由二被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4538.5元,原告北京金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