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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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46090.77(已支付15000元,再支付31090.77元);

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损失共计3737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负担357元,被告***负担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4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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