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 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1200元,由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共同负担7980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