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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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67666.65元及逾期利息1933.33元(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8‰计算)。 二、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9元,减半收取计8554.5元,由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678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承担18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