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 高州市新濠泽五金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276864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9101.8元(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给原告高州市新濠泽五金经营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