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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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签订的两份《和平新世界商铺预定房合同》。 二、被告河北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缴纳的购房款281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被告河北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