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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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 二、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停车位费用27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