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